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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桃園市提升藥癮戒治服務品質計畫

  • 發布單位:心理健康科
  • 資料提供單位:衛生局


一、 計畫目的:鼓勵醫療機構投入藥癮治療服務,提升藥癮治療便利性,強化藥癮治療品質,維持藥癮個案治療穩定度。

二、 申請資格:本市經衛生福利部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含藥癮戒治核心醫院、藥癮戒治醫院、藥癮戒治診所)及替代治療執行機構(不含美沙冬衛星給藥點)。

三、 本計畫提供行政管理費用,個案於符合上開申請資格之醫療機構進行藥癮治療,醫療機構得依個案治療情形進行申請並依據是否為當年度新收治個案,分別補助行政管理費之額度如下:

(一)113年度新收治個案(即 113 年 1 月 1 日後新收案服務):於113年穩定治療期間達6個月,每位個案補助行政管理費6,000元

(二)非113年度新收治個案(即113年1月1日前已收案服務):於113年穩定治療期間達6個月,每位個案補助行政管理費2,000元

(三)穩定治療期間定義:

1.「美沙冬替代治療個案」穩定治療定義:連續治療6個月未停止服藥,且總出席率達75%以上,出席率依照衛生福利部「醫療機構替代治療作業管理系統」及「藥酒癮醫療個案管理系統」之出席率計算。

2.「丁基原啡因替代治療個案」及「非替代治療之藥癮治療個案」穩定治療定義:連續治療6個月,且期間皆依應回診日按月回診,若當月未回診者則無法視為穩定治療。

3.倘若個案因特殊因素缺席當月回診,得提前告知醫療機構,並經由醫師專業評估調整回診日期,惟調整後之回診日不得距離前次回診超過45日,如個案依調整後之回診日期回診則視為穩定治療。

四、計畫期間自計畫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或經費用罄。

五、相關問題請洽承辦窗口:蕭個管督導(電話:03-3341066分機113)。

  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12:00-13:00午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