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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警方查獲持有或施用三、四級毒品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規定,出席三、四級毒品危害講習;若因故未能出席警方排定之毒品講習場次,

應於二個月內另擇期出席,若無正當理由未出席毒品講習者,依行政執行法處新台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得連續裁罰;持續未繳納者得強制執行或凍結帳戶。

無法出席已排定之場次者,得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法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及請假單向毒防中心請假。

若因工作或其他因素居住外縣市者,可備妥處分書及代訓申請單項毒防中心申請至居住縣市上課。

無法出席平日白天場次毒品講習者,毒防中心尚有夜間、假日及醫療輔導方案供應受講習人完成講習時數,請另洽詢本中心詢問。